吴女士的儿子在海外工作,去年下半年她准备去儿子那边定居,然而,最让她头疼的是自己不会英语。去年3月份的一天,吴女士看到韦博国际英语培训学校(以下简称“韦博”)的招生广告,诱人的广告词令她心动不已,当即到韦博国际英语昆明中心报名参加为期3个月的学习,并交纳了6800元学费。
在交纳学费时吴女士和韦博签订了一份合同,其中有一条这样规定:“如因学员个人原因导致学习目的无法完成,韦博不承担任何责任。学员不能享受延期服务、转学服务,本合同一经签订,韦博将不予任何退费申请。”
2009年4月11日,吴女士在四川出差时遭遇车祸,右手臂严重受伤。受伤以后,吴女士需要奔波于成都和昆明解决车祸赔偿问题,想到自己没有时间到韦博学习,而且也马上就要出国了,上不了多长时间的课,吴女士想到了退费。
然而吴女士提出的退费要求却遭到了韦博的拒绝。韦博校长朱文斌表示,按照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吴女士不到学校上课,韦博不需承担任何责任。
在一次协商过程中,吴女士还和“韦博”一教师发生口角时被这位教师用手推倒,吴女士认为这一次的冲突更加剧了她的伤势。
经过多次协商,朱文斌提出,一种解决的办法是让吴女士的课程延期或者转学到成都继续学习;二是最高退还吴女士4500元,而且“这只算是人情补偿不是退费和赔偿”。
吴女士对于朱文斌提出的解决办法不予认同,她认为,自己右手的伤没有痊愈,近期不方便学习,而且8月份她准备出国,惟一的要求是退费。吴女士说她上了两个小时就收6800元,这不是天价吗?于是把韦博告上法庭。
2009年7月,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,最后,经法院调解,韦博全额退还了吴女士的6800元学费。
对于此事,昆明的王律师表示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和《合同法》的相关条款规定,吴女士在受伤后属非自愿不接受该校培训,是不可抗原因造成。吴女士所持的《学生入学注册合同》中“如因学员个人原因导致学习目的无法完成,韦博不承担任何责任。学员不能享受延期服务、转学服务,本合同一经签订,韦博将不予任何退费申请。”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,因为从所签合同来看,此《合同》违背了《合同法》所规定的公平原则。在此案例中,吴女士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到该学校的培训服务,故可要求退还没有享受服务部分的所交费用。
程浩(云南法制报) 【已有很多网友发表了看法,点击参与讨论】【对英语不懂,点击提问】【英语论坛】【返回首页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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